第八讲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人类认识活动的发展不仅体现为知识的增长与更新,而且体现为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发展。辩证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和方法的最高成果,既是人类实践和认识长期发展的产物,又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可靠手段。
一、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哲学上的思维方法是指理论思维方法,是以提示事物本质和规律为目的理性认识方法。
哲学思维方法是思维方法中的最高层次。
辩证思维(辩证逻辑)的基本方法有: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历史和逻辑相一致等。其中,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是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所共有的方法,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的和历史的相一致则是辩证思维所特有的方法。
(一)归纳和演绎
1 、归纳和演绎的含义
所谓归纳,是指从许多个别的事物中概括出一般性概念、原则或结论的思维方法。归纳可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
所谓演绎,是以一般概念、原则为前提推导出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即依据某类事物都具有的一般属性、关系来推断该类事物中个别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关系的推理方法。
2 、归纳和演绎的辩证关系
归纳和演绎反映了人们认识事物两条方向相反的思维途径,前者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运动,后者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运动。
首先,归纳与演绎相互联系,互为条件。
一方面,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归纳是演绎的基础,为演绎提供前提。另一方面,没有演绎也没有归纳,演绎为归纳提供指导。
其次,归纳和演绎相互补充、相互转化。归纳与演绎必须在相互转化过程中,弥补各自的缺陷。
在近代哲学中,归纳和演绎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推理方法:经验论的归纳主义和唯理论的演绎主义。
(二)分析和综合
1 、分析与综合的含义
普通思维的分析,就是把客观对象分解为各个部分(或方面),并认识部分在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思维过程。
辩证思维的分析,是指分析事物的矛盾,也就是对事物的各个矛盾以及矛盾的各个侧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分别加以深刻的考察,以找出对象的各方面的本质特征的思维过程。
辩证思维的综合,就是把对象的各种矛盾以及矛盾的各个侧面,把对象的各个本质方面,按其内在联系结合成对立统一体的思维过程。
2 、分析与综合的辩证关系
分析和综合是对立的,二者思维的出发点和思维运动方向是不同的,一个是从对象的整体走向各个局部,一个则是从对象的局部走向整体。但是,二者又是统一的。分析和综合的统一表现为二者的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
( 1 ) “分析”和“综合”互相依赖、互为条件。分析是综合的基础,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同时,分析也离不开综合。分析如果离开了综合的指导,分析的结果也不会是恰当的。
分析和综合所以相互依赖,归根结底决定于客观事物的矛盾多样性和矛盾统一性的相互依赖。
( 2 )分析与综合互相渗透
分析中可以包含有综合,综合中也可以包含有分析。分析与综合之所以相互渗透,是因为客观事物是极端复杂的。
( 3 )分析与综合互相转化
客观事物中由于内部矛盾的统一和斗争,在一定的外部条件的作用下,事物矛盾的双方无不相互转化。同样,在人们的思维中,作为对立的双方的分析和综合,在一定条件下,也向各自对立的方面转化的条件是十分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转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
割裂分析和综合的辩证关系,必然陷于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
( 三)抽象和具体
辩证逻辑所理解的抽象和具体有多重含义。抽象既是思维的成果又是思维的方法。
作为思维成果的抽象,指的是思维经过分析所抽取出来的规定,它是客观对象某方面属性、因素在思维中的反映。
作为思维方法的抽象,通常是指在思维中把对象的某个属性、因素抽取出来而暂时舍弃其它属性、因素的一种逻辑方法。辩证思维中的具体是指许多规定综合的统一体。马克思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
具体有两种形态,一是“感性具体”,即客观事物表面的、感官能直接感觉到的具体;二是“思维具体”,它是在抽象基础上的各种规定性的综合,是对事物内在本质属性的统一反映。思维运动的过程就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再到思维具体的完整过程。
感性具体是人们通过感官,对事物整体所形成的一种“混沌的表象”。它既是一种生动而丰富的感性认识,又是一种相当笼统的、表层性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
人们要认识事物多样性的有机统一的本质,就必须把对事物各方面的抽象规定联系起来,在理性思维中把事物的各种属性、特点和关系作为整体完整地、具体地再现出来,达到思维具体。
综上所述,感性具体是认识的起点,抽象规定是对感性具体的否定,但它又包含着对自身的否定,是向思维具体的接近。思维具体是对感性具体和抽象规定双重否定基础上的辩证统一,是否定的否定,是认识的结果。正是随着这种辩证思维运动的反复和前进,人们对事物的感性认识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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