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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宪法辅导:宪法的渊源
2014司法考试宪法辅导:宪法的渊源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其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从这一意义上讲宪法性法律只是普通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2)在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我国的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1)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宪法惯例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
(3)宪法惯例的内容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4)宪法惯例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5)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宪法惯例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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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在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先例约束原则”,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
(3)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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