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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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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 年第 7 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牧区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础条件。为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 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 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 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 指县道、乡道、村道。第三条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乡村配合, 建养并重、协调发展, 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监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 符合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第七条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 指导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及全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出行的实际需要, 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第八条经批准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雪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九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编制上报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计划。第十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第十一条县道、乡道原则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原则上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标准。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 村道的建设标准, 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 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第十二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充分利用旧路, 完善排水防护设施, 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和拆迁, 注重环境保护, 合理确定技术标准,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第十四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牧区公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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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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