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考核评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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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师德考核评价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师德考核的对象是全体教师,包括在职在岗教师。
二、考核原则
、公平、公开的原则,客观、透明、规范地进行考核。
,以考核教师履行职业道德规范为主;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学年考核以平时教师师德表现为基础。通过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内容与考核等次
:从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九个方面对教师的师德进行考核。
(90分及以上)、合格(89~70分)、基本合格(6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违法乱纪行为,依法受到相应处罚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违规乱收费或接受学生家长礼物、礼金、有价证券,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家教、办班收费补课,产生恶劣影响的;
(7)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8)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9)有其他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四、考核组织
每学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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