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
屈茂辉 中国自开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以来,编纂一部科学的、具有世纪意义的民法典,一直是无数法学法律志士的梦想。清末变革时期,清廷拟定了《大清明律草案》;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也经过多年的努力,于上世纪30年代初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新中国建立以后,虽然发生了多次政治运动,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还是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进行了四次。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写明要“编纂民法典”,从此开启了我国正式编纂民法典的伟大工程。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古今中外,人类社会的事务,大体分为私人事务和关涉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调整(规范)私人事务的法律为私法,调整(规范)公共事务的法律为公法。传统的私法包括主体制度、代理制度、时间的效力制度、所有权制度与他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等。这就是人们一般所讲的民法。在民法之外,私法还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组成的商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私法进一步发展为包括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法等构成的现代私法体系。因此,商品经济社会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设,民法是最基础的法律。民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生产生活都离不开民法的调整,无论是设立小企业,还是开设小作坊、网店,甚至开设大中型企业、开设大公司,都需要民法。在这个庞大的体系当中,编纂一部处于龙头地位的民法典,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努力。在民法方面,1980年制定了《婚姻法》(2001年修改),1981年制定了《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正),1985年制定了《继承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1995年制定了《担保法》,1999年将上述三个合同法统一而制定了《合同法》,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2011年制定了《侵权责任法》,表面看来,我国民法的各项具体法律都已经齐备,可是由于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代,缺乏民法典的顶层设计,具体制度(规则)之间不乏重叠和冲突,有的甚至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因此,在总结我国近40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实现民事法律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无疑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任务。按照中央确定的规划,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便是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在2020年对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进行编纂(不是汇编),届时形成一部包含总则、亲属(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在内的新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确定亲属(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民法分则中的一些共同性的制度,比如规定整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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