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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保护青少年安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是与青少年相关的两部专门法律,与青少年安康成长严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第十条 制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制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制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承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承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保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制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惧、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展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制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制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制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展有害其身心安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那么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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