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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项目经营权
授 权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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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项目经营权授权合同
授权方(下称甲方):东莞市爱怡宝宝妇儿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147号新城大厦
电话: 86-0769-38827788
被授权方(下称乙方):
授权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秉着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须共同遵照执行。
为了双方共同的未来目标,以本次友好合作为基础,努力成为合作十年以上的战略合作伙伴。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及其要素
1、经协商一致,甲方将“爱怡宝宝婴童摄影馆”授权给乙方经营管理,并将已注册的爱怡宝宝第41类商标中的“摄影”项目使用权授权给乙方使用。
2、乙方仅可在“爱怡宝宝婴童摄影馆”牌照经营范围内注明的经营项目中,使用甲方授权的“爱怡宝宝”品牌商标标识。
3、甲方授权给乙方经营的婴童摄影馆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147号新城大厦二楼,面积共 平方米。
4、婴童摄影馆现所有的经营设施、设备及用具全部交由乙方使用,由乙方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管。
5、在授权期内,乙方只能在摄影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按照甲方许可范围的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及其产品推广宣传资料上使用甲方的品牌商标。
6、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该品牌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形式是普通授权许可使用,不享有该品牌商标的拥有权和处置权。
第二条 授权经营期限
授权经营期自 2013 年 2 月 15 日至 2015 年 2 月 14日,为期 三 年。
第三条 品牌项目经营权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
1、品牌保证金: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共同推广和维护品牌形象。方一经签订合同,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合同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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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需结清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后,甲方在 十 天内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2、品牌商标授权费用:在合作期间,为了加强双方在品牌推广和维护的力度与责任,乙方须每年向甲方支付品牌商标使用费用人民币 元整。
3、费用缴纳方式:
(1)、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2)、品牌商标授权费用每年分两次支付,每年1月5号前支付50%¥ 元,每年7月5号前支付50%¥ 元。
(3)、为了帮助和支持乙方更好开展业务,减轻乙方的费用承担。在经营合作期间,甲方免收首年品牌商标授权费用。
4、其他费用: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卫生费、综治、员工工资费等所有经营需要交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向所属的物业管理及相关政府部门缴纳。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所授权的品牌商标所有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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