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根
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电子政务项
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2 号)和《罗湖区政府投资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罗府〔2009〕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信息工程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区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网
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
用及共享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工程。
使用区政府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中所包含的信息工程项目也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信
息化建设的资金和其他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罗湖区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
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科技创新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区
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审议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区信息工程项目年度建设需求;
(四)协调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领导小
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建设规划
第五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
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原则,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
化。
第六条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程序提交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全区信息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作需求,负
责编制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
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申报、论证与立项
第八条 信息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申报与论证程序如下: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
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
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申请。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按照“统一规划、统
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计划申请中的信息工程项
目建设需求进行论证,并经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发展
和改革局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项目具体情况,在编制下一年度政
府投资计划方案时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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