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2009 年版) 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 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 I 级。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 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 根据需要, 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 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 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四条判定为 I 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 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 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 按照Ⅲ级暴露处置。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 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 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 可给予局部麻醉。伤口冲洗:用 20% 的肥皂水( 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 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 15 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 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 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 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消毒处理: 彻底冲洗后用 2-3% 碘酒( 碘伏) 或者 75% 酒精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 应当尽量避免缝合。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伤口轻微时, 可不缝合, 也可不包扎, 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 确需缝合的, 在完成清创消毒后, 应当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 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 以中和病毒。数小时后( 不少于 2 小时) 再行缝合和包扎; 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 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第九条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眼部: 波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 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口腔: 口腔的伤口处理最好在口腔专业医师协助下完成, 冲洗时注意保持头低位, 以免冲洗液流入咽喉部而造成窒息。外生殖器或肛门部粘膜: 伤口处理、冲洗方法同皮肤, 注意冲洗方向应当向外,避免污染深部粘膜。以上特殊部位伤口较大时建议采用一期缝合( 在手术后或者创伤后的允许时间内立即缝合创口), 以便功能恢复。第十条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越早越好。接种程序: 一般咬伤者于 0( 注射当天)、3、7、 14和 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 1 个剂量。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 1 个剂量。注射部位: 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2 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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