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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南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国创能源(((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012012222年年年度 年度度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国创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州国创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创”)的委托,指派赵兵律师和邱霄律师(下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国创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国创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国创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其包括但不限于:
1、国创于2013年3月12日发布的《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国创于2013年4月2日发布的《贵州国创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3、国创的股东名册、股东代表身份证明及/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文件资料,国创在提供时已向本所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
的上述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且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任何意见或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验证国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国创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的法定文件,并随其他资料一起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依照《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国创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沈阳、成都、武汉、长沙、昆明、济南、青岛、厦门、苏州、无锡、长春、 1
大连、宁波、呼和浩特、香港、高雄、纽约、伦敦、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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