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特别纳税调整
作者:盖地 来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增设了“特别纳税调整”
一章,它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
施做出了规定,可以说,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2008 年 7 月 9~10
日,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提出的“分类管
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成为新
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要求。其中,“防范避税”成为企业所得税
管理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力图通过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和业务规
程,建立反避税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深入开展反避税调
查,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力图通过严格贯彻执行反避税法律法规
和操作规程,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促进规范调查分
析、加大案件调整补税力度,不断提高反避税调查质量。由此是否可
以得出结论,纳税人的避税是“违法的”,税务筹划就应“拒绝避税”
呢?
一、避税的基本含义
1906 年,英国第一次出现“合法避税”(legal avoidance)的概
念,说明在避税概念刚出现的时候,人们就未将避税与偷逃税等同。
但在理论与实务界,对避税的认识却一直有较大差异。联合国税收专
家小组将避税解释为:“避税相对而言是比较不甚明确的概念,很难
用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做出定义。”在更多情况下,避
税是相对于偷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避税在一些国家被认为是逃税,
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合法或合理的行为;有些国家甚至还有意
或无意地提供被其他国家反对的避税机会,想通过税收竞争优势,吸
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增长。
1992 年出版的《偷税与避税》(国家税务局税收科研所译)一
书中是这样概括的:“避税可以定义为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
一种方法,但不是用……偷税与节税的方法。……节税是用法律并不
企图包括的方法来使纳税义务降低;而避税是对法律企图包括但由于
这种或那种理由而未能包括进去的范围加以利用。” 笔者也曾在自
己主编的书中写到:“避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规则(不
影响、不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差
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企业治理结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
兼并重组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实现税收利
益最大化的谋划与安排。”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所列举的各种税务
违法行为和《刑法》第 201~210 条界定的“涉税犯罪”行为中,均
未见“避税”条款,说明避税并不违法(当然也不会明确其合法)。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给予“特别纳税调整”的处
罚性条款也可以看出,它的“处罚”形式和内容,与《税收征管法》、
《刑法》中规定的“惩罚”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
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各国的规定和容忍度不同,甚至每个国家
在不同发展时期或者对不同利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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