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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万国名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讲义-韩友谊(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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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总则
、刑罚内容的变化
(一) 社区矫正
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十七条)有关机关执行
(二) 禁止性判令
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同样适用于缓刑。(修正案第二
条、第 条)事件,地点,人
(三)死刑
1、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 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
盗窃罪;(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除 外。(修正案第三条)故意杀人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 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 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 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 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 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
二、量刑情节
(一) 尊老爱幼条款
1、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正案第一条) 75岁生日第二天 行为时
2、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前科报 告义务。(修正案第十九条)
(二) 减轻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 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修 正案第五条)
(三) 累犯
1、 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修正案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 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的除外。”
2、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 度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修
正案第七条)
(四) 自首与坦白
1、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 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 正案第八条)
2、废除“自首后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正案第九 条)量刑情节用两次
三、量刑制度
(一) 明确缓刑条件
1、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 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轻
(2) 有悔罪表现; 悔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再 良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修正案第十一条)
2、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第十二条)
(二) 数罪并罚上限提高
1、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 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 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修正案第十条)
四、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1、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十三年;
2、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 第十五条)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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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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