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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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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陇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陇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交流思想的重要场所,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院培养人才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综合功能,推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积极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创文明、树新风,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二、宿舍的分配管理
第三条 学院所有学生宿舍和床位由后勤服务公司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房间或床位时,须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意见,与公寓中心商定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 新生入住学生公寓,要凭入学交费收据到公寓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入住。入住公寓后,应严格遵守《陇东学院大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为了方便学生住宿管理,公寓中心负责填写并保存“学生住宿登记卡”、“学生宿舍财产登记表
”等,并与住宿学生签定“公寓入住协议”。住宿学生要认真填写“陇东学院学生公寓住宿床头卡”,并固定在统一规定的位置。
第六条 学生要按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俱等设备。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因留级、复学或转系等原因需调换宿舍的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计财处补交住宿费后,凭交款收据到公寓中心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移交宿舍,按期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需继续住宿,由本人所在系与公寓中心联系重新安排住宿,并按规定交付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在假期因公事或其他原因确需在宿舍住宿时,有关单位应提前与公寓中心联系,由公寓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三、宿舍财产的配备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配备的公用财产包括灯具、电视、电话、门锁、钥匙、桌凳、床、书架、物品柜、玻璃、窗帘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由学院统一配置。住宿学生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或损坏。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使用的公用财产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财产由宿舍成员集体分工保管,舍长负责。凡属集体使用的公用财产,本宿舍学生均负有管护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公寓中心同意,不得将宿舍财产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得将其它场所的家俱等设备搬入宿舍使用。不得在调整宿舍时,擅自搬迁调换原宿舍家俱。
第十三条 损坏公物要赔偿。赔偿办法如下:
1、因未关门窗、不上风钩等个人原因,造成玻璃或门窗损坏的,照价赔偿。
2、敲打、拖拉、拆卸家俱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3、配发给宿舍或个人的家俱用品因个人责任造成丢失,要照价赔偿。找不出责任人时,由同宿舍的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在宿舍内违规进行体育运动,碰坏墙面、地面、门窗、灯具等公共设施者,在缴纳维修费后,由公寓中心报物业中心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 宿舍成员损坏公物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该宿舍不能入选文明宿舍。
四、学生公寓区公用设施及水电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区公用设施由学院统一配置,公寓中心负责检查其使用和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管护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楼卫及保洁人员要经常巡视检查水房和厕所的供水设施,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做到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以楼为单位,由专人负责统一进行水电管理。学生不得擅自进入配电室进行供、断电操作。离开宿舍时要随手关灯,作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杜绝违章用电现象。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要保护电源、电网和供电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插座、电路等,电器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工作人员负责,禁止学生个人擅自操作。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电热生活设备,如电炉、电热褥、电热杯(锅)等;禁止私拉乱接路灯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安装床头灯等违章用电现象。违者除没收其器具材料外,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者,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维护电网、电源设备安全,举报违章用电的学生和查获违章用电的工作人员,提出表扬或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若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五、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中心要按照规定对住宿学生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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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