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年底一审宣判的台湾作家琼瑶诉大陆编剧于正等侵权案 8 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均对法庭表示有新的证据,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此前, 一审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并判令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停止侵权, 赔偿琼瑶 500 万元, 于正向琼瑶道歉。于正及四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于正琼瑶不是适格主体于正一方当庭提交了刚刚从台湾获得《梅花烙》的登记资料作为新证据, 称可以证明琼瑶早已将《梅花烙》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怡人传播有限公司, 因此琼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对此, 琼瑶方予以否认。琼瑶的代理人认为, 这份证据传真件在程序上并不符合要求, 而且一审中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已出具过证据证明琼瑶享有《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著作权, 并在一审中得到法院认可。琼瑶于正喜欢我的作品琼瑶方则表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作为新证据, 两份证据是于正分别于 2006 年 11月7 日及 2007 年3月 29 日发表的博客文章。被上诉方琼瑶的代理人认为, 这两篇文章表明于正十分喜爱琼瑶的作品《梅花烙》,主人公及作品情节早已深入其心,因此于正将《梅花烙》里的相关内容用于日后编写剧本, 绝不可能出于巧合。于正方表示不认可“喜欢琼瑶作品”与侵权的关联性。庭审还就《宫锁连城》是否与《梅花烙》在情节排布和推演上具有来源关系从而构成侵犯改编权, 上诉人是否应该停播《宫锁连城》电视剧, 500 万元赔偿金额的认定等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并未当庭宣判。■新闻背景去年 4月 28 日,琼瑶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去年 12月 25日, 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赔偿原告 500 万元,于正向琼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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