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
第二条:合作项目地点: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作期限:暂定于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合作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合伙协议)。
第五条:出资方式、金额、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 年 月 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事物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物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事务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事由。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八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合作利益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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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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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债务;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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