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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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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障运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困难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农办、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公安、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我市职工医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雇主及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
(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一次性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一)本市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二)非本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在建德市参加职工医保且实际缴费年限已累计满10年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1、本市户籍,未参加本地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
2、非本市户籍,在我市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目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我市内居住、其父母一方目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3、与本市户籍人员结婚,并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子女,可参照建德市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
4、本市范围内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公办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人员。
第七条 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外籍学生和外籍学龄前儿童不纳入参保范围,服刑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
第八条 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时纳入本市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的参保范围。
第三章 费用征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和基数申报等手续。
第十条 职工医保费、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以下统称医保费)实行统一征收。
(一)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代扣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应由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中扣缴。
(三)应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应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四)应由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划转。
(五)应由政府补助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
(六)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由个人缴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
(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且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止。
(三)用人单位给在职职工中的退役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 在职职工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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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