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9 年 3 月 28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
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
价值的 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 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
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6%。
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
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
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
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N 90<N
70<N
≤ ≤ N100
≤90
70 100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6
白糖、PTA 8% 10% 12%
%
N
40<N 50<N
≤ N60
≤50 ≤60
40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5
硬麦、菜籽油 7% 10% 12%
%
N
30<N 40<N
≤ N50
≤4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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