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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心伤害中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黎源刚
案情:何某为了替朋友发泄对万某的不满。于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下午邀约苟某、黄某某分别持猎刀、菜刀,一同去至某工地,用刀捅、砍万某的臀、腰、臂等部位。何某在追砍万某过程中,拉脱了万某穿在身上的一件新买卡克衫后拿在手上继续追砍万某,因周围群众赶到何某才停顿伤害万某,携衣逃离现场。逃离中途中经两次转车,将作案用的刀、帽子等扔掉,后到一偏僻处将万某衣服中钱包的现金三千六百二十元与苟某、黄某某瓜分,把衣服及钱包、票据、证、卡等物焚毁。
分歧意见:对何某劫取财务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主要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何某行为认定为成心伤害罪和盗窃罪。理由是:三人事前并无抢劫共谋,何某在伤害万某的过程中,抓脱万某衣服,其目的是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无非法占有万某财物的成心,在消灭罪证过程中,发现万某衣服钱袋钱款,在该财物脱离万某占有,被告人明知该财物所有人是万某、在万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分,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是何某行为构成成心伤害和抢劫,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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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两种不同观点均认为何某在成心伤害中劫取万某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在确定其具体犯罪的罪名上存有分歧,究其实质,是对何某劫取财物犯罪性质的分歧。基于此,本文仅就何某所犯该项犯罪的性质予以分析。
一、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成心。
何某为了替朋友发泄对万某的不满,邀约他人分别持凶器伤害万某。何某在成心伤害万某过程中,拉脱了万某穿在身上的一件新买卡克衫后就占有在自己的手中。从其占有万某财物的时间点看,何某等人事前确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从其携衣逃离时开场,就能够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只有行为人自己最清楚。但是,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行为人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辩白。因此,外界包括司法认定更多的时候只能根据行为人表现于外的一些具体行为、举止以及行为当时所处的具体环境来等客观方面综合判断。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展对何某等人的主观心理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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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取得财物的行为上看实属非法。从他人处取得财物的行为,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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