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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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暂行规定(东土资[2008]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遵守或执行土地和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巡回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土地和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局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的巡查活动,并对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具体承担对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 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应当规定巡查区域和巡查线路,明确巡查人员,落实巡查责任,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实行巡查网格化管理。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经济发达的乡(镇)和重点矿区、禁采区、限采区等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应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区域、多发时段加强巡查,有计划地开展动态巡查,严防突击抢建。
第五条 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并做好现场记录、拍照或录像。同时告知有关业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需立案查处的,应依法立案调查,做好询问笔录,收集相关材料证据,及时上报。
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仍继续抢建的,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六条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每天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第七条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应落实开展巡查工作必需的人员、车辆及其他保障,国土所应加强对巡查人员的管理,严格纪律,依法行政,加强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国土形象,保证动态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建立动态巡查台帐制度和统计制度。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巡查情况按月、季度进行统计汇总后,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送。
第九条 建立、建全巡查报告制度。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严格实行巡查零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巡查情况,联合当地党委政府、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联合执法,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国土所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按季上报定期报告。
第十条 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绩效考核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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