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2013]23号
关于制定GPS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了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车辆的运行状态,便于加强安全监管,预防运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企业的客运车辆必须安装GPS终端设备,加强运行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条 公司建立GPS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发现超速、越线等违规行为,要立即通知驾驶员改正。
第三条 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普通公路不得超过7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车速不得超过标志指导的速度。
第四条 安全部门每周对GPS监控平台纪录的数据进行分析,对于违章、违规的行为,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安全部门每月在公安信息网平台查询本企业驾驶员的交通违章情况,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规信息,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和事故的预控工作。
第六条 驾驶员要自觉维护好GPS终端设备,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故意损坏,逃避监督。
第七条 驾驶员有意关闭GPS或故意损坏GPS终端设备,影响GPS终端正常工作,公司将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八条 安全部门要认真核实人民群众投诉的交通违章举报,一经核实清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抄送:公司经理、副经理、公司各部门。
*县**运输公司 2013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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