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草案》工程招标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为使招标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招标范围凡列入学校计划五万元以上工程的基建、维修项目,均应按本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材料、设备的采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二、组织领导工程招标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成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三、招标原则工程招标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四、招标程序 1、在完成招标前期工作条件下,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 2、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4、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5、向审查合格的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项目现场。 7、组成评标委员会。 8、召开评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9、签发中标通知书。 10、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五、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具体情况,拟定招标方式,报主管院长和招标站批准。六、对投标单位考察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业绩考察,每个投标单位一般考察两个类似工程项目,其中一个为竣工项目,另一个为在建项目。对材料和设备供应商要考察其产品质量标准及供货能力,综合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意见。七、标底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编制,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和招标站批准。八、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接收由投标单位密封的投标书。九、招标工作应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开标、评标过程应请学校纪检委派员参加。十、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处理办法 1、不适于实行招标项目包括: ①无法确定标底的项目。②五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项目。③不能实行招标项目,如煤气、暖气、电视、电话工程等。④对工程进度、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处理办法: 由项目主管部门拟定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基建处 201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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