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恶法亦法.docx恶法非法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恶法亦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
班级 :10 法一
姓名 :曾成
“恶法非法 ”与“恶法亦法 ”命题的对峙性曾惹起了法学界长久的争
论。在剖析实证 法学于 19 世纪占有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两者势不
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实质上,以不一样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
间不单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响应,进而使 “法治 ”的目
标变得更具现实性。固然, “恶法非法 ”与 “恶法亦法 ”在必定程度上分别
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剖析法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一样看法。这类形式上 “对峙 ”的表达方法, 也向人们揭露了这样一种水火不容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以为应当以道德作为权衡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 与之相对, 后者以为不切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
具备法律的品行。 在没有深入发掘两个命题之详细内涵的状况下, 两者
确实难以实现融通。可是,假如我们从以下三个角度从头审察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的内涵,两者其实不矛盾以致 内中的理论切合性便倏然
进入人们的视域。 第一, “恶法非法 ”与“恶法亦法 ”字面含义上的巨大
差异,决定了它们并不是对峙的 理论命题。就 “恶法非法 ”而言,此中的
第一个 “法 ”字是指实在法,亦即国家拟订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 ”字却意指自然法。循此 思路, “恶法非法 ”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
实在法,不切合自然法的要求。与此相对, “恶 法亦法 ”中的前后两个
“法 ”字都是指实在法。不能否定,这两个命题 中“法 ”字含义的上述差异,植根于西方国家自古希腊以降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自然法 —— 实在
法”的二元法看法。这类法看法在西方社会有着深沉的历史底蕴,以致
人们能够 自觉地在生活中将 “法”和“法律 ”划分开来。希腊文中的 “ius ” 和拉丁文中的 “lex、”英文中的 “a law和”“the law的”划分是为例证;与西
方国家的上述传统形成鲜亮比较 的是,汉语并未对 “法”(自然法)与 “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划分。正因这样, 汉语的思想方式影响了我们对 “恶法非法 ”与“恶法亦法 ”的理解。复原这两个命题存在 的历史文
化土壤,我们自然会发现 “恶法非法 ”与“恶法亦法 ”叙述了两个不一样层面上的 问题,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的 “对峙性 ”。 其次, “恶法非法 ”与“恶法亦法 ”分别重申了 “法”的内容与形式。 具而言之, “恶 法非法 ”中的
“恶法 ”之中心在于 “恶”,意在重申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而 “恶法亦法 ” 中的 “恶法 ”所言之重心在 “法”,亦即一个被称为 “法”的东西能否具备实在法的外在形式。 联合第一点的内容, 我们能够将 “恶法非法 ”理解为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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