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12 年3月 14 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1号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3 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 年6月 16 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 2008 年7月 23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9 年4月 2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2 年3月 14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以下简称“货运站”) ,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 车辆技术要求: (1)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 ) 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 )的要求。 2. 车辆其他要求: (1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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