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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docx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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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docx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 ,系指毒性强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邻近,使用不妥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 《医
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 200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察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结合宣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
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疗或许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许其标志药物。
二、购进、储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定依照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放射性药品管理方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实时登记注帐,并每日进行盘点。
三、药剂科一定严格监察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滥用状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报告,以便实时检查、办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一定成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 (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特意处方)管理,同时一定推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 (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该依据卫生部拟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该严格恪守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查核合格后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查核合格后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七、门(急)诊癌症痛苦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痛苦病员需长久使用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该亲身诊查病员,仔细填写病历(门诊药
局保留),并要求其签订《知情赞同书》 。
病历中应该保存以下资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疗证明。
、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许其余有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病员代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痛苦病员
和中、重度慢性痛苦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 7 平时用量;其余剂
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 3 平时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少儿多动症时,每张处
方不得超出 15 平时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出 7 平时用量;关于慢性病或某些特别状况的病员,处方用量能够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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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彩虹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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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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