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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可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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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 ”现象的法律思虑 (可编写 )
对 “农民工讨薪 ”现象的法律思虑 “农民工 ”一词当前指的是走开乡村承包地去城市做其余工作的劳动者。
建筑业的雇员基本上是由这些工人构成的。
建筑业的特色决定了这些从业人员处于弱势地位,诉讼成本大、时间长等。当他们不可以准时获取酬劳时, 农民工往常会选择忍耐一旦他们遭到超出限度的难过, 他们会常常齐集在一同索要酬劳, 甚至采纳极端的行动,进而致使不良结果。
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剖析和思虑。
、对于 “农民工讨薪 ”和《劳动法》 实行的问题 (1)劳动争议的界
定。
《公司劳动争议办理条例》 、《对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均对劳动争议进行了界定,此中《建议》的界定范围显然大于《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只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且切合劳动法的合用范围和 《条例》规定的案件范围,就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年终,最高人民法院解说说,各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清理组,有效地防备了拖欠薪资总数的减少。
该小组的法律地位仍旧是政府部门以调停为导向, 而不是强迫性的,这常常成效不好。
只需争端两方都波及其余争端解决集体,就很难办理它们。
但是,雇主拖欠薪资的直接原由往常是雇主或承包商不可以如期付
款。
固然相关的建筑法例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即建筑公司,不得包销建筑工程, 但事实上,几乎全部的工程都存在包销建筑的问题。
《招标招标法》规定,国有经济性质的建设项目一定公然招标,但民营经济不在规定范围内。 但是,施工单位往常与施工单位一同确立最小工作量,以便肩负业务。
常常会在中间改正原始协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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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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