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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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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
规划建设导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沿街建筑景观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 管理,发挥城市户外广告景观在营造现代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使城 市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环境二者和谐统一,有效配置公共景观资 源,展现城市特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沿街建筑立面规划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必须按照 协调、突出文化,展示特色的原则进行控制引导。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应 当与单体建筑及周围景观相协调 ,并符合城市景观、消防、防火、环 保、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城 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 区控制,合理布局。
第二章 沿街建筑立面城市景观设计
第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立面改建必须在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中明确街景和立面方案一并报批。
第五条 建筑立面设计应整洁美观,以展示城市特有风采。在建 筑立面设计时应统一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室外空调位置、阳 台的设计形式等,形成和谐整体,并要求进行夜间泛光照明设计。 沿街建筑应采用技防措施,不得设置防盗网。对于公共建筑,在重 点地段要求对建筑立面、造型、色彩设计实行多方案比较。
第六条 在沿街、沿山、滨水地带要求建筑屋顶按照坡屋顶及 其变形体进行屋面设计,从而美化建筑屋顶轮廓线及作为“第五立 面”的建筑屋面,并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建筑屋顶设置热水 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宜进行建筑处理,不得直接外
露。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规范,并应进行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第七条 沿主、次干道的建筑物其阳台封闭形式要统一格式、 色彩,统一建筑立面,应按统一式样,使用统一材料进行封闭。禁 止设置晒衣架、花架、遮阳(雨)蓬,不得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 斜撑。
第八条 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 进行安装,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 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冷凝水应 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临街建筑物底层安装的 空调外机、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托架应隐蔽装饰或采 用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不得裸露,其外观须与建筑物主体相协 调;安装高度从机身底端距地面应不少于 。
第九条 城市主次干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房、配电房、泵房、 冷却塔、烟囱、垃圾道、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路布置。
第十条 沿街建筑裙楼和居住区内的裙楼平台上不得搭设任何形 式的顶盖、围栏。
第十一条 沿街主、次干道建筑的管道(线)不得沿街外露, 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应整齐、清洁,结合建筑形式美观 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对沿江滨地区,除了需满足 上述要求,还要从城市设计的角度要求考虑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 对于在传统商业街进行建设的工程,在建筑高度、色彩、立面造型 等方面,要求保持古城风貌与传统建筑特色。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任 意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具体要求是:
(一) 不得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窗户,也不得改变窗洞尺 寸、形状和位置;
(二) 不得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 等敞开式的空间;
(三) 不得在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 面的外墙上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等,也不得悬挂或附着分离体 空调机;
(四)不得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五)不得在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立面上再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 和遮阳设施;
(六) 不得改变已统一安装的窗罩、阳台罩的位置、构造和颜 色;
(七) 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外走廊、裙楼平台上乱搭 乱建。
第十四条 沿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立面应定期清洗更新。采用 花岗石、磁砖等饰面材料的建筑每两年清洗一次。采用塑料饰面的 建筑物每 5 年应重新喷涂。
第十五条 沿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其底层原则上不允许开设面 宽小于 6M 的小开间店面、饮食店等商业建筑。
第三章 街景容貌设计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容貌标准:
(一)临街建筑物外墙上所安装的排气扇应高于地面 ;排 油烟管道不得外露;
(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 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等作 为分界,高度不得超过 ,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 按技术规定要求与规划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保持一定距离设置;
(三)临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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