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 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行政许可]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 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第二章第二章行政许可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 工程勘察]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 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 从事建设工程 2 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 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 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 、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 、海洋工程勘察等。第五条[ 工程设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 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 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二) 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第六条[ 工程施工]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是指各类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包括: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 、拆除活动。第七条[ 工程监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是指监理 3 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 依据法律、法规和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承包单位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包括: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项目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资质分类]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 综合、专业、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 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 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取得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申请相应的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行业、专业、专项的勘察、设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需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事相应专业的施工承包。(这两款移至第十四条) 第九条[ 资质分级] 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第十条[ 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4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设定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 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第三章行政审批实施企业资质许可机关第十一条[ 实施许可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监理甲级资质;, 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实施审批。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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