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促进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 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第三条本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一下简称市园林管理部门) 主管本市公园工作, 负责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园林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负责的公园管理工作。市政府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政府投资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公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权进行举报和控告。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公园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加强对公园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新建公园应当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其他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不仅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更要注意建设小型公园,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公园。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建设社区公园;城市道路、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绿地发展规划, 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设计, 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适于应急避险的公园,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关应急避险设施。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竣工后, 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管理和服务第十四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 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六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 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第十七条公园内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分析论证,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游乐设施的引进、变更、报废应当在实施前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第十八条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整体景观,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设置游乐设施,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二) 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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