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西安交大一附院药学部
董卫华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内 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标准:包括处方颜色和处方内容
处方内容
前记
正文
后记
处方颜色
急诊:淡黄
普通:白色
儿科:淡绿
麻醉:淡红
一精:淡红
二精:白色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 每张处方限于1名患者的用药。 3.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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