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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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投诉人:济南 xx 经贸有限公司,地址: xx,联系电话: 0531-58xxx。法定代表人:刘 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 xx,住址: xx,联系电话:13615xx。
被投诉人: x 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 xx,联系电话: 0531-67xxx。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 20xx 年 6 月 14 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
室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CEiTCL-Sd-CZHW-130503,B 包)作出的质疑答
复,于 20xx 年 6 月 20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 20xx 年 6 月 20 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 20xx〕2 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CEiTCL-Sd-CZHW-130503,B 包)所采用评审方法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20 号)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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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财政厅年7月29日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范文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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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xx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 xx
联系方式: 1581074xx
被投诉人: xx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 xx
联系方式: 010-67117xx
20xx 年 8 月 16 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 “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 “煤改电 ”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 ”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1、投诉人于 20xx 年 6 月 30 日向被投诉人就该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质疑,被投诉人于 20xx 年 7 月 5 日向投诉人就相关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不合理回复情况。上述情况有质疑函、回复函及专家复审意见、行业专家意见及法律专家意见作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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