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全称《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 , 1978 )。 1978 年3月汉堡会议通过, 1992 年 11 月1日生效。截至 2008 年,共有成员方 33 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 90 %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汉堡规则 1制定背景海牙规则----1924 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和海运的发展,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已在所难免。两种思路: 一、维斯比规则----1968 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它对海牙规则的一些有益修改,对维护在海牙规则基础上的船货双方利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汉堡规则----1978 思路来自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提出彻底修改海牙规则的要求。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 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根据汉堡规则的生效条件规定: “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 1992 年 11 月1日生效 2主要内容汉堡规则共七章三十四条,在制定中,除保留了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 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3主要内容?规则的适用范围? 与维斯比规则相比适用范围更为明确。该规则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其一缔约国之内,或备选的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缔约国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合同受该规则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的管辖。? 同海牙规则一样,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根据租船合同签发,并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适用该规则的规定。 4主要内容?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而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规定凡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推定: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5主要内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相比,其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6主要内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 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 835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 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汉堡规则》的赔偿不但高于《海牙规则》, 也高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比海牙规则高 4倍,比维斯比规则提高 25%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每件或每单位 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汉堡规则大幅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是对海牙维斯比规则过分维护承运人利益的一种纠正,是合理分担风险的需要。从长远看,也有利于促进航运发展,是有其公正合理之处的。 7主要内容?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都没有规定, 汉堡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则规定: “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 即为迟延交付。”对此,承运人应对因迟延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第三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第二款规定的交货时间满后连续六十天内仍未能交付,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 “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 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8主要内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中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 承运人和实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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