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干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从严管理干部工作,推动干部作风转变, 着力整治党员干部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不敢担当不敢负 责的突出问题,推动干部用心干事、激情创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组 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党内法 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干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 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要求、惩教结合;公平公开、依规依 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第三条
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
违规违纪的,
列入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干部负面清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部
及相关单位负责提供。探索建立联合监督干部机制。
第五条干部具有下列负面清单之一,由下列单位及时提供:
(一)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 以及违纪违规问题举报调查核实后需要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审计部 负责)。
(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及省实施细则 所列情形,以及综合分析研判表现较差,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 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人力资源部负责)。
(三)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未给予刑事处罚,但确实存在违
纪问题,或确认有违纪事实但尚未立案的(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
(四) 经济责任审计中应负有重大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管责 任的(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
(五)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各相关 单位负责)。
第六条 对应当受到负面清单管理的干部,视其情节轻重,将采 取以下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以下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 使用。
(一)提醒谈话。对情节较轻的,由有关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其中: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单位(部门)副职及其他干部由市人力资源部部 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应当给予诫勉的,按照有关规定,
由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 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 得提拔或者重用。
(三)问责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视其具体情形分别给予调离岗 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 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 职务层次的职务。
1 .调离岗位。人力资源部对其作调离岗位处理。调离的原则是从
重要岗位调离到一般岗位。
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 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对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 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免职。对需要做免职处理的,免去现担任的领导职务,并重新 安排适当的工作。
(四)经济处罚。对受到负面清单管理的,扣发管理期间相应天
数的目标考核奖金,自行承担相应的学习、生活、住宿等费用;对受 到诫勉谈话、问责处理的干部,可视情节在二次分配时扣发年度目标 考核奖金人均标准的5%—50%。对受到负面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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