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料参考首选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摘要: 该文从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发展关系入手, 分析了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主体意志的基础性作用, 研究了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方面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危害,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宪建议。关键词: 个人财产权; 宪法保障; 人格权; 修宪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 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宪政课题。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 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 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1] 这里财产权的本意无疑是指私有财产权。对这种产权的保障应当怎样体现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中?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怎样完善那些不够健全的宪法规范? 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一正如本文开头所述, 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 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 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 原注 1 :那些完全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的国家的学龄儿童可免去这种忧虑, 但在时下的中国却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 而家长( 监护人) 有义务缴纳学费送孩子( 被监护人) 去接受初等教育。这就更需要个人拥有财产) , 获得文明社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但是, 能形成今天个人财产权的专业资料参考首选概念, 在中国, 还真得归功于改革开放, 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在计划经济时代, 人们回避使用个人财产权, 甚至在 1954 年宪法中也把财产权分别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直到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 人们依然不去碰财产权, 更不愿多谈“公民个人财产权”, 即私有财产权, 而用“公共财产”、“合法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继承权”, 或者只用具有更为广泛含义的“经济权利”( 原注 2: 如徐显明主编的《公民权利义务通论》( 群众出版社 1991 年8 月版)第 177~180 页及 532~534 页,都采用“经济权利”, 而未使用目前通行的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当然, 从另一个角度看, 采用“经济权”或许是一个极为聪明的选择。鲁迅先生讲过:“要求经济权固然是很平凡的事, 然而也许比要求高尚的参政权以及博大的女子解放之类更烦难。”[2]( 第 160 页) 那么, 这个所谓“公民( 个人) 财产权”或曰“经济权”的内涵发展到今天到底应包括些什么? 笔者同意许崇德教授的主张: 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 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物权, 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 如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的权利)。[3] 需要指出的是: 首先, 私有财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对其拥有和不被无理剥夺。但是说这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原注 3: 1789 年法国制宪会议发布《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第十七条) 是一种资产阶级针对封建王朝不充分承认私有财产权的战斗口号。即使是斗争中的口号, 也并非没有任何制约,《人权宣言》发布当时就已有限制“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 专业资料参考首选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在那时, 个人财产权的内容已然包含:(1) 拥有财产,(2) 若要涉及转移财产, 就必须符合 3 个条件: 第一, 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 第二, 这种需要显然必需时, 第三, 公平、预先赔偿。其次, 私有财产权的内容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这种权利设定在宪法上开始无非是为了保障公民个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无非为了保护其不受公共权力和第三人对其侵害( 这点现在同样很重要)。但社会的发展使这种保障显出了消极的一面, 诸如贫富悬殊、严重的阶级对立等。随后私人财产权在受保护的同时, 受到愈来愈多的限制; 与此同时, 财产权( 不论私有的还是公有的) 也在分工技术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辟了新的发展领域: 从增值性开发利用到承担风险的投资; 从共有资源的非垄断使用到遵循公共道德原则的可持续发展利用。直至今天财产权已包含了 5 方面的内容: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公物使用权。但万变不离其宗: 拥有和抵制非法剥夺依然是财产权之根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 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 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 财产权为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财产权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术语, 翻译成政治经济学语言即指物质基础或经济基础或物质利益,而“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 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 然后才能争取统治, 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活动。[4]( 第 3卷,第 335~336 页) 这原本是起码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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