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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异议问题探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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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异议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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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应用是检察机关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认罪认罚控辩合意的应然要求。实践中虽然量刑建议已经广泛应用,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两个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尚存在控审量刑标准不统一、量刑建议约束力不明朗、缺乏量刑建议出现争议后回转程序等诸多问题。建议从认罪具结与量刑合意的应然逻辑出发,以刑事诉讼法教义学基本观点,建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必要的量刑争议协调和处理程序,以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抗诉案件 诉判关系
  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从法律规定上对裁判结果具备了“一般应当”采纳的特殊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来源于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合意的尊重。然而量刑建议制度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控审权力冲突,其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对量刑精准度的要求,使得幅度量刑建议逐步转向为确定量刑建议,压缩了审判机关的裁量权,以至于使审判机关产生了裁判权被侵犯的不适感。这种冲突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出现了审判机关对于尚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因而引发被追诉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二审裁定事实上加重刑罚的情况。这种情况明显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推进,更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刑事诉讼基本的法理精神。
  本文通过对两个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典型案件的分析,以量刑建议的约束力为逻辑起点,采取法教义学的基本观点,构建在控审机关就量刑产生异议时的回转程序,对解决控审机关量刑争议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问题与提出
  [案例一]张某某危险驾驶案[1]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张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且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其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经公诉机关履行相应程序后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了对张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从宽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量刑建议基本适当,却未采纳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检察机关提出,法院经审理后虽然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但并未采纳,且未就量刑建议调整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直接作出判决,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并获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上一级检察机关认为审判机关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定程序,但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本案不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发回的情形,故抗诉机关提出本案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发回重审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二]马某危险驾驶案[2]
  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轮摩托车。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判处拘役1个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抗诉认为本案违反了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规定,导致实体错误、量刑错误,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判决书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抗诉机关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审之量刑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且现已实际服刑完毕,故也可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故维持原判。
  (一)量刑标准不明确
  实践中,各地量刑多在参考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加以不同程度的细化固定,该量刑指导意见存在罪名少、情节不全面等问题,且《量刑指导意见》制定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23个罪名以外的案件具体如何量刑还是以办案人员经验为主。此外,《量刑指导意见》中对附加刑的量刑方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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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