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料参考首选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此应起到基础性的调整作用。行政垄断由于是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 它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 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是根本冲突的,因而构成了对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主要危险,并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所以说,不削除行政垄断, 就没有充分的竞争,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一样,都对自由竞争构成威胁,因此,反垄断法对这两种垄断形式应一视同仁,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关键词: 行政垄断;社会危害性; 规制一、行政垄断及其形态(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 、现阶段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概念的表述(1)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企业间竞争的违法行为。(2)行政垄断的实质, 是行政主体出于利益的驱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人们一般将其分作三种基本类型,即地区性垄断,部门或行业垄断, 行政强制交易行为。(3 )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经济领域的垄断。或者说行政性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4)行政垄断是经济垄断、国家垄断以外通过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的一种垄断。(5)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体现为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 6)一切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或维持的垄断都应归入行政垄断的范畴。虽然学者对行政垄断都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但在以下几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第一,都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主要指政府及所属部门,这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理反映。虽然上述第六种定义看似将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在一切领域, 但论者在概括行政垄断特征时,仍将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为行政主体,即“行政垄断的主体为行政垄断的制造者与利用者。行政垄断的制造者为运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1第二,行政垄断的实质都禁止、限制、扭曲了正当竞争。第三, 行政垄断都是滥用行政权的结果。 1张心泉:《论我国反行政奎断晌法制建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6期。专业资料参考首选 2 、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所谓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即指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或曰应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者。在我国,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前者,指地方政府;后者,指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 2从这一意义而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 年 9月 2日)第 7条将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表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不准确的。因为,如将“政府”理解为“地方政府”,其所属部门只能是地方政府部门。实际上,中央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者也不为人们少见。不仅如此,将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表述为“政府及政府部门”也欠准确。因为,依中国语言习惯, “及”作为连词所连接的成份多是具有主次关系的。由此,当人们将政府理解为地方政府时, “政府及政府部门”同样只能理解为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无疑,这是不符合立法本义的。也有人笼统地将“国家”称为行政垄断的主体,这显然也是含混的。如从国家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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