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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便捷、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方针] 本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坚持以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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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四)和解、调解优先;
(五)预防和化解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工作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职责。
第六条[宣传引导]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表彰奖励]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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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部门对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基础制度建设]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排查。
第九条[平台建设]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按照规定的权限承担信访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理事件处置、社会风险研判分析等职责,开展接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公共法律服务等活动,实施社会治理领域“最多跑一地”改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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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十一条[信访机构职责]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和协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行政部门职责] 公安、民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推动建立本行业的专业调解组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基层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劳动仲裁派出庭、退役军人服务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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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完善各类调解衔接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开展矛盾纠纷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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