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70416( 颁布时间) 20071001( 实施时间)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 8年3月21 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 8年7月15 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7 年2月4 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 7年3月30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五章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六章自治县的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第七章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八章附则 2007 年2月4 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 年3月 30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 2007 年 10月1 日起施行。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年4月 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拉祜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属普洱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佤族、哈尼族、彝族、傣族、布朗族、回族、白族、景颇族等民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勐朗镇。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 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科学发展观,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改革开放,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边防巩固、人民安居乐业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自治县实际出发,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挥边境区位、自然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等优势, 大力发展生产力, 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 加速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 爱人民, 勤劳勇敢, 团结互助, 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增强各民族的自信心和自立、自强精神。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民族的民主法制教育。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稳定。禁止种植、制造、贩卖和吸食毒品,支持社会力量戒毒。第九条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邪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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