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
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获准后
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
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
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
限是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
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凭我校录取通
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
入学期间,持我校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五)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
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
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三)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两周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 因身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2. 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3. 因私出国(境)、出国(境)留学本人申请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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