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烟草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适用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烟草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 是指本市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 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 2 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八条烟草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案件, 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九条烟草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 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 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十条烟草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3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应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第十二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一)、构成要件: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以前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在两次以下。1 、涉案卷烟数量 20-50 条,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 20% 的罚款; 2、涉案卷烟数量 50-100 条, 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 30% 的罚款; 3、涉案卷烟数量 100-200 条,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 40% 的罚款; 4、涉案卷烟数量 200 条以上,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 50% 的罚款。 4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5 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 100 件(每1 万支为 1件) 的; 2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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