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
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
、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下摘取的部分无人机法规: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 Control data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9)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10)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11)视距内(VLOS:Visual Line of 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12)超视距(BVLOS:Beyon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13)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
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