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71121( 颁布时间) 20080101( 实施时间) 南昌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 文号) 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200 7年11月5 日市人民政府第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 7年11 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雕塑管理, 提高城市文化品位, 美化城市环境, 促进城市雕塑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 是指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动场所, 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其所属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雕塑管理工作。规划、市政、园林绿化、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雕塑专项资金, 用于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的建设、维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冠名及维护管理。第六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健康的思想内容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统一, 坚持少而精, 体现城市发展理念, 突出地域文化特点, 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有序发展的原则。第七条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 (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 (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 (四)其他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第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政、园林绿化、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 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并与周围建筑、景观相协调。第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城市雕塑的, 应当依法报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占用城市绿地、市政设施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征得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在重点地段设置的城市雕塑, 重要题材的城市雕塑, 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 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并委托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城市雕塑题材国家有审批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城市雕塑的设计和施工, 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 不得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或者施工业务。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建设城市雕塑, 应当依法向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与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城市雕塑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城市雕塑的审批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雕塑审批手续时, 应当就城市雕塑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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