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漏补种工作培训内容重点培训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接种剂次和方法、补种的现场组织、接种禁忌症、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督导和评估等。一、目的通过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管理人群的疫苗查漏补种,全面提高适龄儿童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最大限度地消除免疫空白,努力提高免疫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工作目标以乡(镇、街道) 为单位目标人群分年龄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补种率≥ 95 %以上。三、对象及时间(一)查漏补种对象: 0至6 岁儿童(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在哪里) ,凡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禁忌症的儿童均作为查漏补种对象。(二)活动时间: 2014 年4月 20 日至 4月 30 日。四、查漏补种原则(一)对适龄儿童逐个核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史,接种史应以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者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记录为准, 凡是无预防接种证(卡、证) 或者信息系统记录的, 视为未接种。(二)对于未按照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规定剂次接种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三) 对于同一种疫苗漏种 1 个以上剂次的儿童, 在完成首次补种后,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后续补种。(四)对于需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可以对同一个对象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疫苗。对同一个对象, 两种注射用减毒活疫苗可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 如未能在同一天接种,则接种另一种减毒活疫苗至少应间隔 28 天。(五)在优先保证含麻疹成分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补种的基础上,落实好其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补种工作。五、相关疫苗查漏补种要求(一) 麻疹类疫苗: 查漏补种对象为 8 月龄~ 6 周岁儿童, 未完成 2 剂次麻疹类疫苗接种(含强化免疫等)的儿童,大于 18 月龄儿童, 补种时应补足 2 剂次(第1、2 剂间隔不少于 1 个月)。(二)脊髓灰质炎疫苗:查漏补种对象为 4 月龄~ 6 周岁儿童。<4 岁儿童未达到 3 剂次( 含强化免疫等), 应补足 3剂次。≥4 岁儿童未达到 4 剂次( 含强化免疫等), 应补足 4 剂次。(三)甲肝减毒活疫苗:对尚未接种甲肝疫苗的,均给予补种 1 剂次甲肝减毒活疫苗。(四) 流脑疫苗:<3 岁儿童未完成 2 剂次 A 群流脑疫苗应补种完成 2 剂次(第1、2 剂间隔不少于 3 个月)。≥3 岁儿童不再补种 A 群流脑疫苗。 3~6 岁儿童未完成 1 剂次、≥6 岁儿童未完成 2 剂次 A+C 群流脑疫苗,仅补种 1 剂次(与上剂次间隔≥3年)。(五) 百白破疫苗和白破疫苗:<5 岁儿童未完成 3 剂次, 使用百白破疫苗补足 3 剂次;6 岁儿童未完成 4 剂次, 仅接种 1 剂次白破疫苗。满 7 岁不再补种。(六)卡介苗:仅限 3 岁以下的初种漏种儿童。(七)乙肝疫苗:查验对象不足 3 剂次,补足 3 剂次。六、现场接种方式、接种点及人员配备 1. 现场接种方式:以定点接种为主,同时辅以巡回接种等方式。散居儿童接种一般应安排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预防接种单位。对未到接种点接种的儿童, 要采取再通知、再动员等措施, 确保所有应种儿童到指定地点接种。接种期间如发现未登记在册目标儿童, 应作为应种儿童进行登记、接种,并计入应种汇总数。 2. 接种点设置: 各接种点应合理设置等候、登记、接种、观察、疑似异常反应处理等功能区, 按要求配备接种工作所需消毒器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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