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消防管理处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职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国消防条例》、《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它相关要求,结合酒店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和其它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本措施应该受四处罚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均依据本措施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部门和责任者,依据情节轻重给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略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推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显著改善,造成通常火灾事故;
(二)其它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实施;
(三)指使或强令她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评职员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
(四)未经企业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企业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实施相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
(八)违反要求,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
(九)在严禁用火区域、场所、私自动火或其它可能引发火灾行为;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要求检验巡查,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包含动火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发火灾;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
(十三)不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更正或态度不好;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
(十六)阻碍实施灭火任务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其它部门拒绝、阻挠、刁难企业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验。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通常火灾;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对含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组成通常火险;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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