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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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法、形式、限制、程序、效力等各个方面论述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出了新合同法在行使方法、行使限制规定上的一些不全面的地方,并提出了改进的办法。
主题词:合同法 合同解除 解除权
一、 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某种不正常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极大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法律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第69条、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本文只研究第69条、第94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69条、第94条规定了6项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1)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这是第9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2)因一方违约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第68条规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在通知对方后,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2、3、4项分别规定了违约的三种情形: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第5项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其他规定情形主要有,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法、租赁合同法、承揽合同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也主要是因违约而产生合同法定解除权,并且能够被合同法第68条、第94条的原则所涵盖。因此,合同法第68条和第94条第2-5项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因违约而产生法定解除权。
二、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
1. 外国立法例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解除权行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依法院裁判而定,以法国为代表。第二种是依法律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法院裁判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种方法为日本法采纳。第三种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德国法采用这一做法。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比较稳重,但有效率过低之嫌;第二种方法方便快捷,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认识不一致,则可能导致民事流转秩序的紊乱;第三种方法虽无另外两种方法的缺点,但没有赋予非解除权人以抗辩权。三种方法各有利弊。
2. 我国的规定
我国立法以第三种方法为主结合其他两种方法之优点,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进行了规定,比较完备。
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项接着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这一规定也有其不完备的地方,即如果违约方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在法院没有判决前合同的效力是解除还是没有解除,法律没有规定。对此,笔者认为:1)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会等待法院的判决以决定下一步采取的行动。2)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此时合同应处于解除状态。3)但如果法院判决合同不解除,则非违约方根据合同已经解除状态所采取的行动就须恢复原状。因此,为了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应当规定在法院判决未下达前, 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三、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形式
对于一般的合同,合同法规定解除权人应当采取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同时没有对通知是否应当采用特定的形式作要求。因此,解除权人既可以口头通知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书面通知。只要通知能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合同,则不能只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通知就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虽然没有对通知的形式作特殊要求,但根据合同法第68条及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进入诉讼,行使解除权的一方须对产生合同解除权的原因和已经进行了有效通知等事实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从侧面要求解除权人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容易取证的方式进行通知。因此,笔者认为,采用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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