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行营业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基本上,进一步扩大和延伸监督管理视野和范畴,依照《XX银行员工行为规范》、《XX银行北京分行员工行为准则》等文献规定,结合营业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营业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部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外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交往和经济往来。
2.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她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3.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4.不准泄露、出卖银行或客户秘密。
5.不准运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物、有价证券。
6.不准参加有碍公务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
7.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加嫖娼、卖淫等活动。
8.不准违背规定参加经商办公司或伙同她人经商办公司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她亲友经商办公司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不得在公司报支任何费用。
9.不准刊登、散布和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言论,参加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活动。
10.不准有其他违背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行分级负责制,营业部总经理对全体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负总责,并对营业部其她管理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总经理助理、业务主管(副主管、主管助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部门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详细贯彻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营业部全体成员接受本制度约束,并对其她员工负有监督、提示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和跟踪督查办法,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和延伸。
第八条 实行分级承诺制度。部门员工向业务主管承诺,业务主管向总经理承诺,层层订立《“八小时工作以外行为规范
”承诺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九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季一次,逐级报告“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状况,遇到重大状况,及时报告。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每名员工要报告八小时以外活动状况。
第十条 加强家庭监督。充分发挥“廉内助”监管作用,充分调动家属参加监督积极性,使之成为党纪国法宣传员、家庭廉政守门员、配偶行为规范监督员、反腐倡廉战斗员。
第十一条 开展综合督察活动。组织部门关于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周边营业性休闲娱乐场合进行明察暗访。
第十二条 强化社会监督。定期不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座谈会,发放行风测评卡,理解和评议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状况和现实体现。
第十三条 注重信访监督。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理解,发现问题严肃解决。
第十四条 定期分析思想动态。每半年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会,分析工作人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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