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务用车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我局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办公室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职责为: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诲和宣传,贯彻区安委会布置工作,保证全局交通安全工作无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详细工作。
第三条 全局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车辆寻常管理,涉及建立车辆使用、调配、维修、保养档案,办理养路费、保险等手续,联系地区安委会,协调解决单位车辆交通事故,配合我局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习交通法规等。
第四条 公务用车依照工作需要安排给各科室使用,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公务用车保养、验车、清洁、安全等寻常维护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应强化本科室交通安全责任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因驾驶公务用车违章产生罚款由违章人承担。
各科室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有异常状况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有责任不定期对车辆安全、卫生等状况进行检查,并对外发布检查成果。
第五条 实行内部准驾制度,准驾人员应为持有驾驶证并在我局登记工作人员,接受我局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管理。准驾人员驾驶车辆外出发生严重交通违章或无端不参加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取消其内部准驾资格。禁止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保证行车安全。
非准驾人员禁止驾驶公务用车,如违背规定,由此产生违章行为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对全局产生不利影响,除负责缴纳相应罚款外,科室负责人要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第六条 我局公共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寻常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公共用车登记管理制度,出车前按实际状况填写使用人、用途、目地、取车时间及返回时间等信息。车辆使用过程中须遵守交通法规,因违章或事故产生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七条 下班或节假日,除备勤公务用车外,别的车辆均需在我局停车场内停放。因故当天无法停放,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第一时间报办公室。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状况。
第八条 不得驾驶公务用车出京或办理私事,不得擅自将车辆转给非局内人员使用。
第九条 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配合做好事故调查解决工作;同步,要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报告,以便明确责任,妥善解决交通事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出车日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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