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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制度
上黄镇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镇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第四条 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五条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必要时,镇食安委可以指定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报镇政府
第七条 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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