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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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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 8年4月25 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 8年7月31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 8年7月31 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 2008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执法, 基层组织参与管理, 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的原则。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疾病控制、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 市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 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和捕杀狂犬病犬。(二)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 核发免疫证, 监测犬类疫情, 控制和扑灭畜间狂犬疫情, 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负责犬类饲养场所、交易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犬类的交易屠杀检疫。(三)市疾病控制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疫苗注射, 监测狂犬病疫情,宣传犬类引起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四) 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养殖经营者和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五)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为本辖区内养犬者出示养犬证明。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 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第六条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文明养犬。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 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七条重点管理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第八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和免费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海关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应实行圈养。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住房。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养犬人持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免疫牌,建立犬类免疫档案。养犬人持符合养犬条件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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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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