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1 总 则
为在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都市规划、环保关于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都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需要,贯彻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都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都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乡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都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期限和范畴应与都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乡体系规划相协调。
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立必要从整体上满足都市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解决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解决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送、分类解决和分类处置。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设立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本设施优化配备。
在都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都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拟定都市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解决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重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设立原则、类型、原则、数量、布局和用地范畴。
分区规划在都市总体规划基本上适度深化,重点应拟定重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位置和用地范畴。
在都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立原则、类型、级别、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规定。
对其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定,可依照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定执行。
在详细规划中应拟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种类、级别、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规定。
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立应满足都市用地布局,环保、环境卫生和都市景观等规定。
都市生活垃圾以外固体废弃物收集、运送、解决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在都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依照此类固体废弃物产生状况及都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规定。
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和强制性原则规定。
2 术 语
环境卫生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备从整体上改进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统称。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立在公共场合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具备生活废弃物转运、解决及处置功能较大规模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立在道路旁或公共场合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立在其她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厕所。
粪便污水前端解决设施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nightsoil sources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解决设施。
都市规划建成区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rea
都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都市规划建设用地。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普通规定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以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都市景观环境规定;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设立还应满足分类收集规定。
公共厕所
依照都市性质和人口密度,都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立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用;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都市、旅游都市及小都市宜偏上限选用。
(详见附件)指标。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合、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合附近应设立公共厕所。其她都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立相应级别和数量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立在人流较多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合附近。
2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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