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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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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30528( 颁布时间) 20030901( 实施时间) 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0 3年2月20 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 年5月 28 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捕捞而形成的, 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业、林业、渔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农业的部门) 和质量技术监督、贸易、卫生、工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 主管农业的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以及动植物农产品检验检疫的监管;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进行抽查、监管; (三)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和食用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四)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用农产品卫生标准, 审核发放食用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卫生安全进行抽查、监管; (五)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 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和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鼓励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推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规范, 收集、研究、提供国际国内食用农产品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有关信息, 引导生产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生产符合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的食用农产品, 增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第六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基地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无公害产地环境标准的要求。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长特点, 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并对基地生产环境予以保护。第七条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主管农业的部门拟定符合国际国内市场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 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制定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地环境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型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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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2